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02民初6967号
原告:***,男,1975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誉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亿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成才路后园鑫园A区8-1-2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水田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临沂亿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5日以双方以达成和解且被告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元(已减半),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