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

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桓台分公司、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1执保2775号 申请人: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桓台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索镇工业街1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N4L2C3G。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水田路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600842。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桓台分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银行存款37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3年6月7日作出(2023)鲁0321财保2196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3年6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桓台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银行存款37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