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

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桓台分公司、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1财保2196号 申请人: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桓台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索镇工业街1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N4L2C3G。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水田路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600842。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桓台分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银行存款37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桓台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银行存款37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桓台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