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1民初2691号
原告:山东天元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工业园顺达路与紫昇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水田路与临西六路(**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天元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天元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天元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天元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山东天元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