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3民终4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水田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河东银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临沂金科城投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岭街道办事处正大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及原审被告临沂金科城投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3)鲁1312民初2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