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黔0525民初56号
原告山东鲁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纳雍县曙光乡联合煤矿、山东能源集团贵州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鲁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鲁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鲁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174元,减半收取35087元,由原告山东鲁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懿
法官助理 郭 鹏
书 记 员 岑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