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83民初3473号
原告:山东鲁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王瓜店街道办事处***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866602918H。
法定代表人:张成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求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原告山东鲁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原告山东鲁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鲁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鲁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瑶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