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2执23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鲁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王瓜店街道办事处***西。法定代表人:张成新。
被执行人:肥城矿业集团单县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单县***政府北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7452090X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鲁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肥城矿业集团单县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021)鲁1722民初341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的全部义务,案件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1722执234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肥城矿业集团单县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朴
审判员 时社教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