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鲁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齐鲁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久泰能源(准格尔)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执保1744号
申请人:山东齐鲁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3049861D。
法定代表人:李玉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久泰能源(准格尔)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266096637XD。
法定代表人:崔轶钧,董事长。
被申请人:内蒙古久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久泰能源内蒙古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2756665256X。
法定代表人:崔轶钧,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齐鲁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久泰能源(准格尔)有限公司、内蒙古久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久泰能源内蒙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久泰能源(准格尔)有限公司、内蒙古久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久泰能源内蒙古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久泰能源(准格尔)有限公司、内蒙古久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久泰能源内蒙古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宗威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常笑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