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5民初72号
原告:东营新垦源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永安镇北外环以北、湖州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MA3CBL0K46。
法定代表人:庞志成,经理。
被告:***,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垦利区。
被告:**,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山东乾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城府前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863118979J。
法定代表人:吕子琳,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新垦源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乾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东营新垦源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尚学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盖辽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