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乾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东营方大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505民初238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乾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开发区东三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863118979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方大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城经济开发区鲁能方大电力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724777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东营方大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垦利区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胜兴路40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MA3N0X5H46。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乾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营方大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营方大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垦利区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作出(2023)鲁0505民初23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东营方大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营方大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垦利区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申请人山东乾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乾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营方大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营方大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垦利区分公司达成和解,申请人山东乾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本院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东营方大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营方大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垦利区分公司的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东营方大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营方大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垦利区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尚学三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