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昆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邢台路桥千山桥梁构件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昆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92执保383号 申请人:邢台路桥千山桥梁构件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昆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丰财,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了(2021)鲁1092民初25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3年3月20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立案实施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8766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军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