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92执保383号
申请人:邢台路桥千山桥梁构件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昆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丰财,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了(2021)鲁1092民初25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3年3月20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立案实施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8766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军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