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昆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邢台路桥千山桥梁构件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昆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92执恢8号 申请执行人:邢台路桥千山桥梁构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 被执行人:山东省昆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本院(2021)鲁1092民初256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自动履行了19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866660.16元,并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56158元。双方当事人对上述判决确定的工程款本金及利息数额无异议,但申请执行人另申请执行延付利息253531.78元,后经核算后改为250293.12元,被执行人不认可,认为不应执行延付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判决确定了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剩余执行标的额250293.12元,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省昆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 军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