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昆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邢台路桥千山桥梁构件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昆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92执530号 申请执行人:邢台路桥千山桥梁构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 被执行人:山东省昆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的(2021)鲁1092民初25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以(2023)鲁1092执保38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省昆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按执行标的额29097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省昆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省昆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其他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 军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