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昆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昆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83执保363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胜利花园10号楼3**2楼西,公民身份号码3710211967********。 被执行人:山东省昆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浦东路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3706230828H。 法定代表人:许丰财。 本院在执行***与山东省昆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使用网络查控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省昆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7022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