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83执保363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胜利花园10号楼3**2楼西,公民身份号码3710211967********。
被执行人:山东省昆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浦东路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3706230828H。
法定代表人:许丰财。
本院在执行***与山东省昆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使用网络查控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省昆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7022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