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民终3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乳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乳山市***驻地。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镇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昆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浦东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许丰财,董事长。
上诉人乳山市***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昆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乳山市人民法院(2022)鲁1083民初4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乳山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双方有可能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乳山市***人民政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乳山市***人民政府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616元,减半收取16308元,由上诉人乳山市***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许 萍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 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