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083执2296号
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全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大孤山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昆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浦东路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3706230828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全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昆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083民初357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立案执行后,经调查,因***申请执行乳山市全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以(2021)鲁1083执前调46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乳山市全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对山东省昆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并不得向乳山市全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山东省昆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代乳山市全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银行账户汇款50000元、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银行账户汇款50000元,用于偿还本院(2021)鲁1083执1050号案件中乳山市全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欠***的债务。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元,被执行人山东省昆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本院查封,故代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全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偿还他案债务,向本院银行账户汇款100000元,故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全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本次申请于法无据,应予驳回,本案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查表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