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特203号
申请人:山东省引黄济青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陈国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光虎,山东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栋,山东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聊城老街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令龙,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萌萌,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山东省引黄济青建筑安装总公司(以下简称引黄济青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老街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街坊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引黄济青公司提出申请称,请求依法撤销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济仲裁字第0386号仲裁裁决书。事实和理由:引黄济青公司与老街坊公司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济南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2020)济仲裁字第0386号仲裁裁决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申请法院予以撤销。一、本案仲裁审理中济南仲裁委员会文书送达存在问题,因未向引黄济青公司送达,违反法定程序。2020年4月29日,济南仲裁委员会向“收件人为滕经理,电话为13335******,单位名称山东省引黄济青建筑安装总公司”送达相关仲裁文书材料。申请人引黄济青公司未有“滕经理”或滕姓的工作人员,本案主体申请人是引黄济青公司,并非自然人,在收件人未取得申请人授权的前提下,无权代领公司的法律文书,济南仲裁委员会应向引黄济青公司送达,申请人未收到相关仲裁文书材料,济南仲裁委员会在未送达文书的前提下开庭审理,程序违法。二、申请人引黄济青公司对本案不知情,案件中的《授权委托书》不是申请人出具,《授权委托书》中印章为伪造的公司印章,本案委托代理手续违法,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在老街坊物业公司依据仲裁裁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申请人引黄济青公司才得知涉诉案件。经查阅仲裁案件卷宗,发现卷宗中授权手续中存在伪造申请人引黄济青公司公章,通过加盖虚假公章出庭应诉,损害引黄济青公司的权益。引黄济青公司申请对仲裁案件卷宗中“日期为2020年6月10日《授权委托书(之二)》”中印章的真伪进行鉴定。经山东省法鼎物证鉴识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鉴定得出,该印章与引黄济青公司正在使用的真实公章系不同印章。因此,仲裁案件卷宗中“日期为2020年6月10日《授权委托书(之二)》”中印章系假章。济南仲裁委员会未做到审查义务,作出仲裁裁决书存在程序违法行为。综上,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撤销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济仲裁字第0386号仲裁裁决书。另补充:引黄济青公司将涉案工程转包给山东润鲁水利工程养护有限公司,山东润鲁水利工程养护有限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济南天鑫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从证据显示该工程是由济南天鑫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具体施工,并非本案的老街坊公司,引黄济青公司已经将全部的工程款支付给山东润鲁水利工程养护有限公司,已无付款义务。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即便老街坊公司施工了该工程,也应当向与其签订合同的主体主张权利,并非向引黄济青公司主张。
老街坊公司辩称,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济仲裁字第0386号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定撤销情形,引黄济青公司的申请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一、济南仲裁委员会依法组成仲裁庭,依据仲裁法及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对案件进行审理。济南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后,依法向引黄济青公司送达了相应的法律文书,引黄济青公司向济南仲裁委员会依法提交了引黄济青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代理手续。济南仲裁委员会向代理人送达了相关文书。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并未违反仲裁程序及仲裁规则,不具有法定撤销情形。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没有核实申请人公章的义务。争议工程款所涉及的工程确系引黄济青公司承建并分包给老街坊公司,双方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书》中有工程项目部印章及经办人员滕经理签字。在审理过程中,引黄济青公司向仲裁委提交了其委托第三方出具的工程审核造价报告。济南仲裁委员会依据引黄济青公司提交的造价确定争议工程款,不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决。引黄济青公司的公章是否为他人私刻、是否与备案公章一致并不影响其对外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无审查当事人公章与备案公章是否一致之义务。另,针对引黄济青公司将涉案工程是否转包给案外人,老街坊公司对此不知情,即使存在转包行为,也属于违法行为,该转包行为无效。引黄济青公司是否将涉案的工程款全额支付给了其他实际施工人,并不影响老街坊公司依据与申请人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主张工程款。
经审查查明:老街坊公司因与引黄济青公司履行《工程分包合同书》发生争议,老街坊公司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济南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2020)济仲裁字第0386号裁决书,济南仲裁委员会裁决:(一)山东省引黄济青建筑安装总公司向聊城老街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99458.01元;(二)山东省引黄济青建筑安装总公司向聊城老街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的利息(以399458.0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暂计算至裁决作出之日为4858.61元);(三)本案仲裁费用11832元(聊城老街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聊城老街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仲裁费用960元;山东省引黄济青建筑安装总公司承担仲裁费用10872元;上述(一)(二)(三)项合并计算共计人民币415188.62元,由山东省引黄济青建筑安装总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聊城老街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案中,引黄济青公司依据其申请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山东法鼎物证鉴识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信息咨询意见书》一份,拟证明:在仲裁案件中代理人并不是引黄济青公司委托,代理行为违法,代理行为应属无效行为。因仲裁存在严重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2020)济仲裁字第0386号仲裁裁决书。提交证据2、1030694929534号《仲裁专递邮件详情单》一份,该详情单标记的收件人:滕经理,手机号码:1333511****,滕经理不是引黄济青公司的业务人员,无权代领代收公司的法律文书,代收行为对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拟证明济南仲裁委员会的仲裁送达程序违法。
老街坊公司经质证认为,对证据1不予认可,该意见书系引黄济青公司单方委托制作,与涉案仲裁裁决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没有关联性。假设本案存在假冒公章的嫌疑,也应向侵权人主张损失或向有关机关举报。同时,该证据可以证实引黄济青公司是涉案工程的承包人。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事项有异议。该证明恰恰能够证实引黄济青公司是涉案工程的承包人,双方的《工程分包合同》盖有项目部印章及经办人员签字,老街坊公司有充分理由相信签字的经办人员具有相应的职能,能够代表申请人引黄济青公司就涉案工程相关施工事宜签订相关协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引黄济青公司主张济南仲裁委未依法向其公司送达文书,违反了法定程序,经查阅济南仲裁委员会(2020)济仲裁字第0386号卷宗,2020年4月29日,济南仲裁委员会向单位名称为山东省引黄济青建筑安装总公司,该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邮寄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该邮件于2020年4月30日被签收。上述邮件回执虽在具体的收件人姓名处载明滕经理,但引黄济青公司仅以该公司并无滕经理为由主张济南仲裁委员会未依法向引黄济青公司送达文书,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引黄济青公司主张在仲裁案件中该公司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加盖的公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济南仲裁委员会未对此进行审查,故存在程序违法,案涉裁决应予撤销的问题。本院认为,经查阅仲裁卷宗,在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引黄济青公司不但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交了授权委托书,同时还提交了加盖公司公章的引黄济青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委托授权手续,如引黄济青公司认为上述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交的授权委托材料均涉嫌伪造并损害其公司利益,应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由公安机关来查实伪造公章损害引黄济青公司利益之事实,现仅以上述材料中授权委托书上加盖公章与现公司备案公章不一致主张济南仲裁委员会违反法定程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其申请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另,引黄济青公司主张在案涉工程分包、转包过程中,实际施工人的确定系仲裁庭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范畴,本院对此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引黄济青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济仲裁字第0386号裁决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山东省引黄济青建筑安装总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山东省引黄济青建筑安装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耀勇
审 判 员 王京波
审 判 员 李 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孙 鹏
书 记 员 赖锦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