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引黄济青建筑安装总公司

寿光市吉元贸易有限公司、山东省引黄济青建筑安装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2民初384号
申请人:寿光市吉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侯镇昌大路东侧移动营业厅对面。
法定代表人:张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明,山东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省引黄济青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综合保税区港兴一路592号后楼3楼。
法定代表人:韩清华,总经理。
申请人寿光市吉元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引黄济青建筑安装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引黄济青建筑安装总公司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清单)。
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寿光市吉元贸易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小玮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