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11579号
原告:青岛顺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龙泉河东社区东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省引***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XXXXX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青岛山东省市黄岛区。
原告青岛顺通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省引***建筑安装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青岛顺通建材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顺通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顺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青岛顺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