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抗8号
抗诉机关:济南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引***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同,董事长。
申诉人山东省引***建筑安装总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4民初4199号民事判决,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鲁济检民监[2020]3701000036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