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引黄济青建筑安装总公司

邹平建丰租赁站与***、山东省引黄济青建筑安装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邹商初字第426-1号
原告邹平建丰租赁站。
经营负责人***。
被告***。
被告山东省引黄济青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山路12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平建丰租赁站与被告***、山东省引黄济青建筑安装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山东省引黄济青建筑安装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