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2财保41号
申请人: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该支行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中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中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煜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南路361号(数码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甘肃煜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5257406元(财产线索:1、被申请人甘肃煜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支行、账号:7029********;2、被申请人甘肃煜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甘肃陇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6129%股权)。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产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足额担保,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甘肃煜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5257406元(财产线索:1、被申请人甘肃煜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支行、账号:7029********;2、被申请人甘肃煜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甘肃陇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6129%股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 金 凤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辛?星
书 记 员 王 淑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