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91民初2851号
原告:山东盛世乾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嵛景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盛世乾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嵛景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向原告送达了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其于收到通知书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7978元,逾期不交纳,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山东盛世乾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