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02民初7608号
原告:中电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256号。
负责人:马德龙,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盛世乾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二马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电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与被告山东盛世乾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电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67元,减半收取计4434元,由原告中电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马竺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