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613财保191号之一
关于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市宏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2020)鲁0613财保19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宏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烟台市宏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烟台市宏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9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447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红
书记员 孙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