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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613民初1110号
原告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少鹏、孙国元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程晓娜 人民陪审员 于庆友 人民陪审员 宋庆波
书 记 员 任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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