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市磐石置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枣庄市福佑母婴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家政服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鲁0402民初2250号
原告枣庄市磐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石公司)与被告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华路桥公司)、枣庄市福佑母婴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磐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跃娇、被告福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泰华路桥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磐石公司与被告泰华路桥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原告磐石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泰华路桥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 关于工程总价款及欠付工程款数额,被告泰华路桥公司与原告磐石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劳务合同》中约定合同总额约为2800000元,系合同暂估价,合同明确约定结算以实际工程数量为准。工程竣工验收后,被告福佑公司方委托山东旭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审计,经审计工程造价为3761711.15元,且被告福佑公司与被告泰华路桥公司对案涉工程应付工程款进行了结算,被告福佑公司已将全部工程款3761711.15元支付给被告泰华路桥公司,因此,案涉工程总价款应为3761711.15元。被告泰华路桥公司主张案涉工程总价款为2800000元,缺少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泰华路桥公司答辩称已经支付工程款2373625.59元,原告磐石公司自认被告泰华路桥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2861711.15元,且提供相应转账支票为证,因此,本院确认被告泰华路桥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2861711.15元。原告磐石公司主张被告泰华路桥公司欠付工程款应从工程总价款中扣除4%管理费、已付工程款2861711.15元和印花税600元,即748931.55元(3761711.15元×96%-2861711.15元-600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虽然被告泰华路桥公司与原告磐石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劳务合同》中付款时间约定不明,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也没有约定,但该工程已于2017年5月9日竣工验收合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告泰华路桥公司在未能举证证明工程交付时间的情况下,本院认定以验收时间为工程价款利息计算的起算时间。原告主张欠付工程款利息损失以748931.55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庭后,原告磐石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福佑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起诉。原告磐石公司的这一请求系其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被告泰华路桥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26日,被告福佑公司(发包人)与被告泰华路桥公司(承包人)签订《枣庄市福佑月子中心室外管网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由被告泰华路桥公司承包被告福佑月子中心包括室外管网改造工程在内的等施工内容。之后,被告泰华路桥公司(甲方)与原告磐石公司(乙方)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合同》一份,被告泰华路桥公司将其承包的上述施工内容中的室外官网改造工程委托给原告磐石公司施工,原告磐石公司进行了实际施工。《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约定:“第三条合同价款和工程结算1、甲方与业主签订合同总额约为贰佰捌拾万元(¥2800000),甲方收取4.0%中标合同价的管理费,拾壹万贰仟元(¥112000)后,乙方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结算以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签证确认的并经甲方认可的工程数量为准。3、乙方承担本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质保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年;质保金为总合同价的5%。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甲方将根据业主返还的质保金金额返还乙方……7、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工程结算。”2017年5月9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被告福佑公司方(枣庄市妇幼保健院)委托山东旭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枣庄市福佑月子中心室外官网改造工程造价进行审计。2017年9月15日,该公司出具鲁旭基一审字[2017]第027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鉴后工程造价为3761711.15元。2016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福佑公司已经向被告泰华路桥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3761711.15元。2017年2月至2020年1月,被告泰华路桥公司向原告磐石公司支付工程款2861711.15元。
被告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枣庄市磐石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款748931.55元及利息(以748931.55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90元,减半收取5645元,保全费2700元,共计8345元,由被告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司永煜
法官助理 杨帆帆 书 记 员 赵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