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902执保3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执行人:***,女,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男,200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李某,男,201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山东泰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开发区创业大街超越广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李某、山东泰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5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依据(2021)鲁0902财保101号裁定书,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某、山东泰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5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