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91执保89号
申请人:山东泰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开发区创业大街超越广场。
法定代表人:孙桂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向华,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青,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安泰山基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区中天门大街(星火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苏林,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泰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泰安泰山基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安泰山基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泰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马汝德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佳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