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02财保101号
申请人:***,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申请人:曹岱英,女,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申请人:李灿森,男,200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申请人:李某,男,201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申请人:山东泰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开发区创业大街超越广场。
法定代表人:孙桂红,总经理。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曹岱英、李灿森、李某、山东泰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5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自愿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一方转移财产,申请诉前保全财产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曹岱英、李灿森、李某、山东泰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5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展振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秦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