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泰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执保1026号 申请人:***,男,1985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申请人:山东泰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开发区创业大街超越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76286677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泰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掌平洼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P894F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山东泰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泰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泰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泰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泰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泰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仿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