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执保1026号
申请人:***,男,1985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申请人:山东泰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开发区创业大街超越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76286677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泰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掌平洼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P894F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山东泰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泰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泰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泰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泰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泰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仿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