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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高新区科金投资合伙企业、山东荣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91民初965号 原告:潍坊高新区科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清池街道府东社区健康东街以北、潍安路以西创新大厦东北楼二楼21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日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荣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社区健康东街以南***以西中动大厦A座17楼17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潍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社区健康东街以南***以西中动大厦A座18楼18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陆地方舟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高二路888号第一排1688号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5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圣城街70号3号楼2**401号。 被告:**能,男,1980年8月7日生,汉族,住潍坊高新区中动大厦17楼。 被告:山东**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2号出版大厦3号楼1106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潍坊高新区科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山东荣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商贸有限公司、山东陆地方舟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能、山东**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潍坊高新区科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高新区科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高新区科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425元,减半收取计122213元,申请费5000元,由潍坊高新区科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