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高新区科金投资合伙企业、山东荣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91民初967号 申请人:潍坊高新区科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清池街道府东社区健康东街以北、潍安路以西创新大厦东北楼二楼2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潍坊工投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荣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社区健康东街以南***以西中动大厦A座17楼17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社区健康东街以南***以西中动大厦A座18楼18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5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被申请人:**能,男,1980年8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高新区。 被申请人:山东**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2号出版大厦3号楼1106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荣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商贸有限公司、***、**能、山东**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016666.67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荣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商贸有限公司、***、**能、山东**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016666.67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