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4执恢7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安丘市。??
被执行人:山东**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大厦170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后又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0784执恢744号案件的执行。
案件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逾期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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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进
审判员 孙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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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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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