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某某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4执恢7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安丘市。?? 被执行人:山东**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大厦170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后又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0784执恢744号案件的执行。 案件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逾期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进 审判员  孙 栋 ?? ??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