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宇通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02民初1797号
申请人:内蒙古宇通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韩福启。
原告内蒙古宇通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宇通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5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内蒙古宇通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蒙古宇通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5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保全措施到期后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否则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雪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