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宇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县大黄乡鼎盛工程机械服务部、山东豫鲁建业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1678号
申请人:**县大黄乡鼎盛工程机械服务部,住所地:山东省**县大黄乡袁李村。
法定代表人:高新波,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豫鲁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经二路35号中天综合楼01号。
法定代表人:高延伦,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宇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东昌府区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道口铺街邵屯村聚源生态园院内3号。
负责人:曲磊。
被申请人:山东宇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城花苑路6号。
法定代表人:刘刚,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县大黄乡鼎盛工程机械服务部与被申请人山东豫鲁建业有限公司、山东宇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东昌府区分公司、山东宇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县大黄乡鼎盛工程机械服务部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2)鲁1502民初7409号民事裁定书,现已发生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豫鲁建业有限公司、山东宇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东昌府区分公司、山东宇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1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徐泉林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崔希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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