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宇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宇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东营恒利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广饶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523民初4425号
原告:山东宇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花苑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42403028P。
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潇娅,女,现住山东省广饶县海通乐安郡小区3号楼2单元502室,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春红,女,现住山东省广饶县阳光南区1号楼1单元201室,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东营恒利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广饶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李鹊镇梨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MA94KHU974。
法定代表人:王可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东营恒利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河庆路131号01幢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5640613869。
法定代表人:杨明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合峰,男,现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海宁路399号秋丰园13号楼3单元101室,系公司职工。
原告山东宇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恒利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广饶分公司、东营恒利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东营恒利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广饶分公司、东营恒利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欠原告山东宇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货款337220元,于2023年1月15日前支付57220元,于2023年5月30日前支付150000元,于2023年7月15日前支付130000元;
二、若被告东营恒利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广饶分公司、东营恒利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按照第一项约定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山东宇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对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若被告东营恒利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广饶分公司、东营恒利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按第一项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则原告山东宇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有权自二被告违约之次日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剩余全部货款及违约金(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即时剩余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6%计算)。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6358元,减半收取3179元,由被告东营恒利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广饶分公司、东营恒利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于2023年1月15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山东宇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暨为执行通知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院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为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吴小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蒋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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