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523财保157号
申请人山东宇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苑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200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申请人**,女,199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利津县。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属的鲁ED5××**小型轿车一辆采取扣押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在广饶安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停车场的鲁ED5××**小型轿车一辆。
扣押期间自2023年12月20日至2025年12月19日。
案件申请费470元,由申请人山东宇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