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523执118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宇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花苑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4240302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圣源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孙武路8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45698001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0日作出的(2018)鲁0523民初6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晨光分理处905030880010305542127账户存款2007***00.00元(实际控制685.83元)、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90503000001010411***03账户存款2007***00.00元(实际控制547.48元)。冻结期限12个月。(从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21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