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宇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宇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523财保157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宇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苑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200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申请人**,女,199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利津县。 申请人山东宇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作出(2023)鲁0523财保157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的鲁ED5××**小型轿车一辆扣押于广饶安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停车场。申请人山东宇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宇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在广饶安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停车场的鲁ED5××**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 案件申请费470元,由申请人山东宇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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