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甘01民终1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德奥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乡均家滩4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三鑫源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皋兰县石洞镇新兴北路7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甘肃省庄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兰州德奥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三鑫源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2018)甘0122民初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兰州德奥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上诉称,1、请求依法撤销皋兰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甘0122民初952号《民事判决书》,予以改判;2、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有误。二、一审判决不支持上诉人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被上诉人甘肃三鑫源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前向上诉人兰州德奥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万元,于2019年4月10日前向兰州德奥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9536元及违约金3190元;
二、被上诉人甘肃三鑫源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如未在2019年4月10日前向上诉人兰州德奥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付清上述全部款项,则需额外承担违约金10000元;
三、上诉人兰州德奥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配合被上诉人甘肃三鑫源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完成验收工作,如果超出合同约定的费用则由被上诉人甘肃三鑫源门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22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合计4540元,由被上诉人甘肃三鑫源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并于2019年4月10之前支付给上诉人兰州德奥铝塑门窗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关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