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德奥铝塑门窗有限公司

兰州德奥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和甘肃三鑫源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22民初641号
原告:兰州德奥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甘肃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三鑫源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皋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兰州德奥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三鑫源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兰州德奥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德奥铝塑门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德奥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0元,减半收取计2850元,由原告兰州德奥铝塑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