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03民初2057号
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1999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山东中创软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千佛山东路41-1号中创软件销售中心。
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山东中创软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亓蕾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修维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