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5459号之一
原告:上海三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疏影路1280号。
法定代表人:范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健,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馨,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中创软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山东省济南市千佛山东路41-1号。
法定代表人:景新海,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三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创软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2022年6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三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三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泽卿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孟 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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