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创软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븊某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中创软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5459号
原告: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疏影路1280号。
法定代表人:范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健,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馨,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中创软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山东省济南市千佛山东路41-1号。
法定代表人:景新海,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创软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因上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提出中止审理申请。
本院认为,因新冠肺炎疫情突发,本案诉讼无法正常进行。为保障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本案应当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杨泽卿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孟 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