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泛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2财保9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泛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泛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作出(2022)陕0102民初1335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6104017.02元或者查封、扣押相等价值其他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泛成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泛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2)陕0102民初1335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生效。现陕西泛成实业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已履行了该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6104017.02元冻结或者查封、扣押相等价值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该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6104017.02元冻结或者查封、扣押相等价值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铁虹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