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824财保2号
申请人:石棉诗宇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丰乐乡松树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新海线阳北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黄自永,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石棉诗宇石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石棉诗宇石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在22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申请人石棉诗宇石材有限公司已提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公司保单(105C90467202300000556)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广州南方报业支行账户为5719********内存款220000元,冻结期间为1年(从2023年12月8日起至2024年12月7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黄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