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825民初6606号
申请人:汉源县华联石材加工厂,住所地:汉源县***合同村1组。
责任人:***,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新海阳北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黄自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汉源县华联石材加工厂与被申请人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立案。原告汉源县华联石材加工厂于202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源县华联石材加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277元,由原告汉源县华联石材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