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乐都区印达图文广告、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0202民初869号 原告:乐都区印达图文广告,经营场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香格里拉东区1号楼10-19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123MA75JOBFO2。 经营者,***,女,生于1995年3月3日,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前**117号。 被告: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新海阳北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165003832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乐都区印达图文广告与被告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乐都区印达图文广告于202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都区印达图文广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乐都区印达图文广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计226元,由原告乐都区印达图文广告负担。 审判员**苗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